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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管理費用是用於人事費、稅捐、維護修繕公寓大廈各項公共設施與日常開支所需及其他基地、共用部分之經常管理費用,故調漲管理費自需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最高
- 2.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大部分管理委員全部辭職之後,僅賸一位合法之現任管理委員,應為有召集權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434號裁定)
- 3.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原核准竣工圖說合法使用,若欲變更建築構造物,應依法取得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並申請合法變更程序(最高行政法院97年
- 4.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住戶之權利及義務為私權關係,依該條例或其他法律或住戶公約而定,不待主管機構之備查即已發生(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68號裁定)
- 5.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或郵局之郵件收受簽收文書,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91
- 6.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住戶公約列為買賣契約之附件,已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該住戶公約與買賣契約有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 7.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因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而有差異(最高法院96年台簡
- 8.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法定抵押權雖成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然其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既在該條例實施之後,即有該條例適用
- 9.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各自獨立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必以有共同設施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台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 10.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 11.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提起確認系爭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因不合法被駁回確定,再提起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應認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 12.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集合住宅經建商與各承購戶訂明法定空地由住戶使用管理者,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 13.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終止分管契約係關係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 14.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公寓大廈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住戶,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 15.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非民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之共用部分,其所生用電及管理維護之費用不得以管理費支付(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 16.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停車位被無權占用,返還不當利益數額之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 17.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郵政機關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 18.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應有充分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 19.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類於社團法人之總會,為意思機關,其決議有瑕疵時,自應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民事判決)
- 20. 【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