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991期課程:財產法-所有權.抵押權.共有物.公寓大廈糾紛處理(講師:劉孟錦 律師)(99年3月4日開課)
| 課程編號: | C102A |
| 授課教師: | 劉孟錦 |
| 簡歷介紹: | 法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地政士特考及格、專利代理人、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法律網主持人、警察專科學校、台北市社會局、公證人公會、地政士公會、紳士學會…講師、廣播電台法律節目主講人 |
| 課程時間: | 星期四 晚上 (99年3月4日開課) |
| 課程理念: | 以生活化、平易化的講解方式,透過事實案例的解析,厚植法律常識,讓法律保障您的權益!增加您的財富!豐富您的生活!平安您的人生! |
| 進行方式: | 講師講授、問題討論 |
| 選課要求: | 不拘、對法律有興趣者 |
| 成績評量: | 到課情形50%、課堂活動50% |
| 學雜費用: | 三學分共 3000 元,雜費另計。 |
| 課程網站: | http://www.lawtw.com/ |
| 社區服務: | 台灣法律網 |
| 課程綱要: |
| 週次 | 課程主題 | 課程內容 |
|---|---|---|
| 第 1 週 | 財產法(物權)的體系與基本概念 | 物權的意義、物權法與債權法之區別、物權法的發展趨勢、物權的基本原則、物權的種類、效力、變動、物權行為 |
| 第 2 週 | 物上請求權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之妨害排除請求權、所有物之妨害防止請求權、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
| 第 3 週 | 不動產(動產)所有權 | 所有權之權能與限制、所有權之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鄰地(袋地)通行權、越界建築、動產所有權之取得 |
| 第 4 週 | 共有(一)--分別共有 | 分別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管理、處分、分管契約、分別共有之外部關係 |
| 第 5 週 | 共有(二)--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之成立、內部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外部關係 |
| 第 6 週 | 共有(三)--共有物之分割 | 共有物之分割之原則及限制、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共有物分割之訴 |
| 第 7 週 | 抵押權(一)--普通抵押權 | 抵押權之意義、特性、取得、效力、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抵押人之權利、抵押權人之權利、抵押權之實行、抵押權之消滅 |
| 第 8 週 | 抵押權(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效力、實行、抵押權登記時應注意事項 |
| 第 9 週 | 公民素養學程週(本週例行性課程停課,請師生另選專題聆聽演講) | |
| 第 10 週 | 抵押權(三)--法定抵押權、動產抵押權 |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國民住宅條例之法定抵押權、受金錢補償共有人之法定抵押權、動產抵押權、權利抵押權 |
| 第 11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一) | 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意義、發生要件、消滅、特質、基地、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對繼受人之效力、公寓大廈基本概念 |
| 第 12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二) | 公寓大廈的物權關係、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法律關係、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權的客體、限制、設定方式、消滅 |
| 第 13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三) | 住戶規約、規約之內容、不得約定之事項、未載入規約之效力、規約之起草、訂定、變更、效力 |
| 第 14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四) | 住戶之權利、住戶應遵守之義務、住戶糾紛之類型、解決模式、惡鄰條款與強制遷離 |
| 第 15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五) | 公寓大廈停車位的種類、產權登記方式、使用權之取得方式、效力 |
| 第 16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六) | 法定空地、屋頂平台、基地台、外牆懸掛招牌、漏水修繕、管理費分擔、噪音、飼養寵物、管理維護、違建處理 |
| 第 17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七) | 公寓大廈糾紛的處理方法、公共基金糾紛處理、管理費糾紛處理 |
| 第 18 週 |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公寓大廈)(八) | 住戶糾紛處理、公共設施點交糾紛處理、公共設施使用糾紛處理、法院訴訟實務 |
報名電話: (02)2306-4267
網 址: http://www.whcc.org.tw/Course/Info.asp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九十九年度第一期 學員報名選課註冊須知
一、註冊注意事項:
(一)請詳閱選課手冊,依您許可時段選讀課程。(社大擁有決定課程開設與否之權利)
(二)報名所需資料:新生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吋脫帽半身照片 2 張;舊生 - 學員證;
符合學費減免學員 - 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減免資格參閱第三大項說明)
(三)報名日期與時間:
1、98 年 12 月 21 日,開放舊生報名。
2、99 年 01 月 09 日,開放新生報名【當日課程博覽會報名者免收 200 元報名費】。
3、99 年 01 月 09 日前報名,舊生學分費 95 折。(不適用已折扣課程)
4、99 年 01 月 09 日前,報名時間為下午 01 點至晚上 09 點,週六上午 10 點到下午 04 點。
5、寒假報名期間(99 年 01 月 18 日至 02月 26 日)週一至週五下午 02 點至晚上 09 點。
星期六、日不受理報名。
6、報名截止日期為 99 年 04 月 03 日。【依據教育局最新公告為主】
二、費用及改選:
1、為保障學員權益,額滿課程恕不受理報名、改選及旁聽。
2、報名費 200 元,僅需繳交乙次。
3、學員證 100 元(舊生免繳,惟補發仍需收取是項費用)。
4、學分費乙門課程 3000 元。
5、電腦課程:加收電腦上機費 800 元。
6、烹飪課程:加收瓦斯、水電、烹飪器具費 400 元。(參酌教育局最新公告)
7、其他特殊教室課程:冷氣教室、視廳教室、地板教室等,加收電費及設備維護費 200 元。
8、旁聽費:每堂 250 元,電腦課程每堂 300 元。
9、改選費:3/13 以前辦理免收手續費,3/15 起需繳交手續費 100 元,3/22 起恕不退現金差額。
10、收據補發:收據為改選、退選之必要憑證,請務必妥善保存,遺失或未攜帶者,需收取手續費 50 元。
※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費標準,均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三、優惠暨減免辦法:
1、本校為倡導終身及共同學習,歡迎本校舊學員介紹新學員來校報名上課,特以 200 元學習券鼓勵舊學
員發揮共選共讀精神。(惟 200 元學習券不得兌換現金,且保證金課程及優惠課程不適用本要點)
2、本校為鼓勵處處可學習之精神,凡新生持其他社區大學學員證來校報名,當場出示證件選課,本校免
收製證費用 100 元。
3、學員持 982 第九週學習集點卡兩張,可優惠乙門課程學分費九折(本項優惠不得與他項優惠並用且不含
1500 元優惠課程)。
4、本校特別對於『低收入戶』及『殘障朋友』給予學費減免,報名時攜帶低收入戶卡或殘障手冊,每學期得享
乙門課程學分費全免,僅須繳交 1000 元保證金;第二門課程起,仍需繳交全額費用。
5、本校為敬老關懷,特別優待七十歲(含)以上之學員,享學分費九折優惠。
6、服務本區之現任里長及現任龍山國中教職員,享學分費五折優惠。(請務必出示證明文件)
7、本校志工服務滿 60 小時,享抵扣乙門課程學費,每學期以2門課為限,且第2門須為學術性課程。
8、982 期班代有班代資格者可享乙門課程,學費八折優惠。(此項優惠不含已優惠課程)
9、選修免費課程,報名者須繳交 1000 元保證金,於課程結束後依規定退還。(詳閱本校『保證金退費辦法』)
10、符合本辦法者,請務必攜帶證明文件影本(新生 2 份、舊生 1 份)。
11、持有本校終身學習榮譽獎項者:終身得享每期乙門課程學分費五折優惠。
12、以上各項優惠請擇一適用,不得與團報或已優惠之課程重複適用。
四、退費辦法
A、學雜費退費辦法
1、退費者每門課程收取退課手續費 100 元。
2、退費時間::開課後第一週、第二週(3/1~ /13)除【報名費、學員證費用及退課手續費】外全額退費;
第三週(3/15~3/20)以七折退回,第四週(3/22)起(除發生重大傷殘須持公立醫院證明)外,概不受理退費。
3、退費務必檢附課程收據及學員證,並於規定期間內辦理,逾期視同放棄;凡未持收據且不申請補發收據
者,本校恕不受理。
4、除因招生人數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發生未能順利開課之情形外,凡學員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費者,
均須按照上述第 1、2、3 點規定辦理。
B、保證金退費辦法
1、缺席未超過 4 次者,第 19 週務必攜帶保證金收據,辦理退費。
2、辦理退費時間:請於當期課程結束後半年內,辦理退費。
※臺北市社區大學退費標準,均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五、旁聽辦法:
1、除第一、二、九週提供免費試聽(額滿課程除外),第三週(3/15)起,未額滿課程需收取旁聽費250元,
電腦課程每堂300元。欲旁聽未額滿課程視需要自付該堂教材費用。額滿課程恕不接受旁聽。
2、旁聽者務必至社大辦公室辦理繳費,繳費後領取旁聽證,出示旁聽證後方可聽課。
六、開課後應注意事項:
1、開學日期:99年度第一期課程於99年3月1日(星期一)開學,請於所選課程時間到校上課,不另寄通知。
如:您所選課程是週三,請開學後第一個星期三(3月3日)晚上7:00準時到校,依此類推。
2、上課教室:開學第一、二週於本校(龍山國中穿堂)公佈。
3、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晚上 07:00~9:30】;星期六【早上 09:00~11:30;下午 02:00~04:30】。
4、學員進入校區一律配帶『學員證』,凡未攜帶『學員證』請至社大辦公室辦理換證手續,若沒有任何身分
之證件,亦請至社大辦公室繳交 100 元辦理臨時證,待下課時再繳回臨時證並領回 100 元。【為維護校安,
非本校學員不得進入教室,如有下列情形:其學員證為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等情事者,如經察覺,
得依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及第 306 條(擅自闖入他人場所)論處,而立即沒收學員證並移送法辦】
5、第九週公民素養課程週,原課程皆停課一週,本校安排免費講座,請學員必選讀。
6、缺課未超過四堂,始得頒發研習證書。
7、本校保留開課與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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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http://www.law104.com.tw 電話:(02)2363-5003 傳真:(02)2363-5009 e-mail: law104@gmail.com 事務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1號13樓(台北捷運【古亭站】3號出口) 法律具時效性,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所有文章係作者之智慧,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轉載重製節錄請先取得本站之書面同意 2000-2010 copyright reserved.台灣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