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們家是大廈,對面都會有燒香的習慣,香對身體很不好,那請問這樣有犯法嗎(註一)?
【解析】
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1)。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5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住戶不得有任意排放惡臭物質之行為;住戶苟有此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此行為,則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亦得連續處罰之。惟所稱惡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是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第33條第1項:「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二、官能檢查:(一) 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二) 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應有適用之餘地(註二)。從而,倘經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判定屬於惡臭(註三),即是「太香」,也不可。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6月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住大樓燒香有犯法嗎?
註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參照。
註三:最高行政法院95年11月09日95年度裁字第02476號裁定、89年05月05日89年度判字第1433號判決、89年03月17日89年度判字第779號判決、88年01月15日88年度判字第54號判決、87年12月24日87年度判字第2768號判決等參照。至於應以科學儀器偵測始為合法云云,係將公、私場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時之污染稽查方法,混合一談,委屬法令之誤解也(最高行政法院90年03月01日90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