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隔壁私人神壇都在夜間聚集辦事,人聲吵雜,車輛亂停放,燃燒的紙灰飄到滿地都是,想請問如何舉發這些問題。又應向哪個單位檢舉呢?再一點他們的房子是承租的。情況一星期發生至少3-4次,真可謂不堪其擾、厭惡至極。所以請有能力的大大救救我們吧,感恩至極。謝謝(註一)?
【解析】
按「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1款至第3款、第50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謂為一般廢棄物;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之;未依前開規定清除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之。而燃燒的紙灰,應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向主管機關(註二)檢舉之,請其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又「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及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著有判例,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或「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情形之一者,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註三)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從而,「在夜間聚集辦事,人聲吵雜」乙事,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向有管轄權者(註四)檢舉之,請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5月19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教隔壁私人神壇衍生的問題應如何解決。
註二: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參照。
註三: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參照。
註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5條:「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參照。
註五:一星期發生至少3-4次且人聲吵雜,吾人認為非不得謂「情節重大」,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