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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款催收(討債行動)法律實務手冊(劉孟錦律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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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3000-5000元的修繕,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嗎?(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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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3000-5000元的修繕,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嗎(註一)?


【解析】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定有明文,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固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惟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之標準,非不得於規約定之或規約未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註二),從而,規約有明定或規約未規定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之標準」者,自依此判斷該修繕或改良是否重大?是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05月14日崔媽媽討論區首頁>公寓大廈討論>管委會的職權及會議流程:「律上有規定管委會的主委可以自己決定一些關於社區建設的事項嗎?金錢大概會花個3000-5000元,不需要經過會議的同意嗎?會議當天,開到後面,管委會的人員說沒有停車位的住戶可以先走,可是當會議內容一公佈,很多都是我們不知道的東西都同意裝設,這樣子感覺超級不尊重,而且還叫我們去參加,真奇怪」改寫而成。
註二: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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