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可以變更為鄉村區嗎?它有審議規範可查嗎(註一)?
【解析】
按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註二),並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註三);其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管制之(註四),違反使用管理者,將會被罰;惟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非不得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註五),從而,處罰之前,亦應查明是否業經合法變更。
至於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變更為鄉村區,應屬「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第11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或不可歸類為工業區、鄉村區及風景區之土地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觀之,非不得依相關規範(註六)為之;惟除「應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外,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3月28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非都市土地變更?
註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條參照。
註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參照。
註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條參照。
註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第1項參照。
註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同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辦理: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海埔地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者,免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參照。所謂相關審議規範,例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工商綜合區開發審議規範、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工業區開發審議規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