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關鍵字: 律師

文字廣告

寵物法律案例實務(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寵物法律問題】寵物店,得否打預防針?(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獸醫師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嗎?寵物店,得否打預防針?


【解析】

按「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獸醫師法第11條、第32條定有明文,是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又「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亦分別為獸醫師法第30條、第31條所明定,是未取得獸醫師資格,除「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外,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所用之藥械。又非領有獸醫師證書,使用獸醫師或類似獸醫師之名稱者,亦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而寵物店,一般而言,應指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業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所稱寵物業者,其僅得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並非取得獸醫師執業執照及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之獸醫師,自不得執行獸醫師業務,以免受罰。


回到最上面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