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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應先申報贈與稅再交付捐贈財產喔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惟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適用標準者,捐贈財產仍應計入贈與總額,捐贈人將遭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為避免滋生徵納爭議,該所特別提醒,縱使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捐贈人也應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該所進一步說明,例如林君於106年間捐贈現金予某間寺院6,000,000元,因該寺院未經合法立案登記不符合免稅規定,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200,000元、核定林君106年度應納贈與稅額380,000元,倘林君誤以為該寺院符合行政院頒定標準,捐贈現金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而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將再遭處依應納稅額1 倍計算之罰鍰計380,000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6662614888548774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