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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其土地稅賦可申請減免嗎,在使用上有哪些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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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其土地稅賦可以申請減免!
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中必需是留待將來由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為使用上受到限制,土地價值亦受影響,所以在地價稅的租稅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
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二、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基隆市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http://www.klcg.gov.tw/tw/News/Detail1?NewsId=11110064&i=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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