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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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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有法院通知單記載應提出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為什麼憑單還不能辦理查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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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欲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須攜帶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資料,才能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日前有納稅人陳小姐持法院通知單至左營分處欲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經委婉告知持該通知單無法查調,該民眾困惑且認為其法院通知單明白載明請當事人攜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至法院辦理,為何不能查調。

該處指出,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故上開陳君僅持法院通知單是不能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並向陳君仔細說明應檢附哪些資料才可查調,後來陳君才說家裡有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並立即回家拿來,才完成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稅捐處又表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每單項費用為250元,如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250元服務費,如僅查調財產資料,則應付費用為250元,民眾若還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www.kc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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