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前後六個月內,父母贈與財物若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適逢結婚旺季,許多新人趕在農曆年前完成終身大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又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孫父的女兒孫一美及孫二美均於同一年度結婚,就孫父來說,就可在今年度對該姊妹分別有贈與100萬元之不計入贈與額度。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所以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1)贈與契約書、(2)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3)受贈人身分證明文件,(4)有註記子女結婚日期之戶籍謄本,以維納稅權益。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發佈時間: 2010-03-14 01:15:00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