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房地產案例實務(四)(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農業用地移轉如符合相關規定,可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南投縣為農業縣市,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受理申報移轉案件近7成屬農業用地移轉案件,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之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之條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又說,如移轉非屬農業用地之土地,雖作農業使用,或雖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移轉與公司,皆不符合不課徵之規定,移轉時就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其移轉之土地如符合該規定,需於辦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時,於該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及於該申報書勾選主張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惟如於申報時未申請者,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