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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應依遺贈法施行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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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
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立法意旨,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部長 李述德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3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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