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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祭祀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私有房屋專供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亦可免徵房屋稅。但如經查明未與教堂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之房舍,就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了。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由於房屋稅是按月開徵,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專供飼養豬隻的房舍如空置不為使用,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6款規定: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不論其飼養禽畜是否營業,均免徵房屋稅。但如該房舍空置不為使用,其空置未移作其他用途前,即不屬於免徵房屋稅的範圍,依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