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列表區塊
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收入書立之收據自98年6月12日起應貼用印花稅票。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財政部98年9月18日依司法院98年6月12日661號解釋重新核釋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收入,非屬銷售勞務代價,領受時應改為書立收據,並依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新竹市稅務局石局長表示自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以前書立該類之收據,如未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補稅免罰;若已開立發票者則免補徵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31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