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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在自用住宅登記個人計程車營業,因該營業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計程車不可能在該住宅用地營業,故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依據財政部函釋,該土地可不認定供營業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其他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該計程車登記土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計程車業者如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
總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