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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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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自備汽車或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其汽油費能否列報於公司之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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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
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外,並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科長
    電話:(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31805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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