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關鍵字: 稅捐

文字廣告

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而以起造人名義核領使用執照者,應否報繳契稅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乙棟,並以承買人的名義,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且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惟民眾未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而遭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查獲,除補稅外又受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購買預售屋並以承買人名義,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日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因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已屬契稅課徵範圍。承買人應於所承買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稅捐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提醒,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購屋者應依限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