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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要繳幾種稅,與其他行業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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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除繳納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娛樂稅屬於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之一,現行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故娛樂稅在性質上屬特種銷售稅,營業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有價娛樂活動,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

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一般消費者,因無特定對象,所以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稅務局指出:花蓮地區目前娛樂稅法規定代徵項目共有六大項: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也就是說六大項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還要再代徵娛樂稅,這點是與其他行業如買賣業者不同之處。

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3)822-6121 轉13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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