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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四)(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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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收取非屬健保之醫療費用,其收據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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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日前發現有部分自行開業醫師、中小型診所等醫療院所開立之非屬健保給付範圍內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病人看護費、牙齒矯正費、美容外科手術費等銀錢收據未貼用印花稅票,因而被處以七倍罰鍰。

稅務局為避免業者因不諳印花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提醒該業者自行檢視所收取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所開立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情形,如有未貼用情事,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繳款書補繳。

該局並建議,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金額大,不便貼花之情事,可檢具印模兩份向稅務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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