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列表區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持分共有房屋之共有人,如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無欠稅之共有人申請移轉其持分時,地方稅務局僅對移轉的持分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查詢是否仍有欠稅,其他共有人之欠稅並不影響無欠稅共有人持分之移轉。
地方稅務局特舉例說明:甲乙丙三人共有原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之房屋一棟(持分各三分之一),經查該屋98年房屋稅稅額共計一萬五千元且甲已繳清其持分之應納稅額五千元,若甲欲移轉其持分(三分之一)予丁,應就其持分部份辦理欠稅查欠後,即可申請;縱使該屋其他共有人乙、丙之欠稅(共一萬元)尚未繳納,仍不影響甲移轉該持分予第三人之權利。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持分共有房屋如果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而房屋共有人之一因買賣或繼承欲辦理房屋持分移轉,於繳清其持分之應納稅額並經查明其持分部份無欠稅後即可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