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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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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將持有之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所分配之股利究屬父母所得,抑或屬子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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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所分配之股利究屬父母所得抑或子女之所得,應視父母贈與過戶時點在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除權、除息基準日)前後而有所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該子女之所得。反之,若父母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舉例說明,王君持有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於99年5月1日召開股東會,會中決議每股發放現金股利5元,並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為99年6月15日。王君於99年5月20日將持有甲公司股票10萬股贈與並過戶給王女,則甲公司於99年依除權除息基準日之股東名冊所載股票持有人所持有股數配發現金股利,王女獲配營利所得50萬元,應依法申報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反之,王君若於99年6月16日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子女者,上開獲配股利則仍為王君所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曾科長
    電話:(06)229-8037
  彙總編號:99031206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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