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始可申報扣除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始可申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