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列表區塊
銷售免稅貨物,是否僅部分貨物免開統一發票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俾免遭處行為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的罰鍰。
該局近來查獲A營業人93年至96年間銷售免稅貨物予中盤商,漏開統一發票金額計四仟餘萬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行為罰近二佰萬元。
(聯絡人:審查三科 金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760)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附: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2
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0
附:
「稅捐稽徵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附: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