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房地產案例實務(一)(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檢附哪些文件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民眾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予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則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以致有些私人土地成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河道用地、公園用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此類土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者,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指出,此類案件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一般應檢附的文件有:
1.贈與稅申報書、
2.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3.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4.土地登記謄本、
5.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6.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各乙份。
7.除此之外,尚需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如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且該證明書已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稽徵機關即可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新聞稿提供單位:本局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郭明益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93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