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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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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並取得該債權抵押物後將會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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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並取得該債權抵押物,於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若未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者,於經稽徵機關查明無規避稅賦情事並輔導限期補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輔導申報期限內自動補稅,始可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並有受處罰之虞。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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