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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七)(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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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房屋貸款的利息支出需具備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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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房屋貸款利息支出需具備之要件

大雅鄉陳太太問:兒子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想列舉房屋貸款利息支出需具備那些要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8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取具98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6.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此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5款所明定。
陳太太的兒子假如想列舉房屋貸款利息支出即需具備上述要件始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二課 廖宜均小姐,電話:04-2529-1040 轉218)

附:
「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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