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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案例實務(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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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機關團體,給付時雖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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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受贈所得】。

至對擬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擬參選人已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並開立收據,且收受之政治獻金縱有賸餘,依規定仍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尚無所得之發生,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參選人。

附:
「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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