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地段佳之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是否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規定分述如下: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三、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四、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就民眾反映意見,已指示所轄分局、稽徵所營業稅承辦人員,加強查核藥局實際經營型態,並覈實核定銷售額,並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其收入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避免日後遭到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李科長
    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31401

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