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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一)(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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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給付房租時未扣繳稅款,但房東已申報該筆租賃所得,是否營業人就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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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將應扣繳稅款之所得申報繳稅,而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轄內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93年度給付租金1,680,000元予A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一倍罰鍰168,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稅款,惟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本件由於出租人A君已申報該筆租金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免除甲君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惟違反扣繳義務乙節仍應依法裁罰,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仍應注意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科長
    電話:(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21807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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