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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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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法拍屋後,可否自行選擇較低的價格,來申報契價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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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來申報契價,以節省稅負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
拍賣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向法院標購的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縱使標購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納稅義務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得選擇按較低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的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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