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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因故無法成交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之移轉契約、一屋二賣且其中一方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移轉標的已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等無法取得所有權情形,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後,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形成欠稅造成困擾;如有已納稅款,也才得以退還。
此外,辦理撤銷申報時,除須檢附原公定格式契約書正、影本及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附案外,尚應注意申請書所蓋印章,必須與原申報契約書上之印章相符,才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