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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詢問其持有的一塊農地,有部分面積供縣道穿越,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這種情形在移轉時可否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1496號函釋略以:「……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倘有因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依法應辦理徵收而未徵收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核發,分別估算該非農業使用土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用地部分土地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針對類似案例有關土地增值稅核課疑義,財政部於97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1280號函示:「……參照上開函釋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載明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則該筆農地有作農業使用部分,准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應可依上述函釋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一併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