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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的申報範圍僅以上開法條規定之原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為限,所有權以外的物權設定則不適用,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不屬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非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附:
「契稅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5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的申報範圍僅以上開法條規定之原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為限,所有權以外的物權設定則不適用,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不屬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非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附:
「契稅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5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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