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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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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躲債不知去向,債主能否單憑借據,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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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僅以借據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新店林先生問,二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我為了追討此項借款,請問我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嗎?

該局表示,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若僅憑借據而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國稅局是無法受理的。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以免徒勞往返。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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