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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七)(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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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土地給學校、社福機構,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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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承辦員:劉俊宜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1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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