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情節輕微案件,是否免予處罰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又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因並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因此在99年1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增訂第2款免罰之規定。

至於上開修正係對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之情形免罰,若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者,則非屬上開金額錯誤之情形,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5條規定,本標準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因此籲請受處分人對於自身之權益宜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