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終結職場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勞資因應之道(楊惠娣 著)

立法緣由 何謂就業歧視 性騷擾面面觀 職場性騷擾問題之嚴重性 國內外案例分析 桃色機密台灣版 - 另類性騷擾 做老闆怎能袖手旁觀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該怎麼做 相關法令說明

子媳於年度中成年,是否仍可申報為扶養親屬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子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媳本年度始屆滿20歲,在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按規定減除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陳先生之子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仍得由其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非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列報為本年度扶養親屬。至其媳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者,得依財政部69年7月5日台財稅第35388號函規定列報為上年度及本年度受扶養親屬。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