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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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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帳證若有事實可佐,得作為逃漏稅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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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轄內甲公司經人檢舉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並指稱營業收入日報表所載金額為規避查核有退一位數記載情形,經該局查證其日報表所載銀行存款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撥付特約商店指定帳戶的存款金額,確實相差一位數,經核算結果甲公司計漏報銷售額5千8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除追繳營業稅2,943,060元外,同時處漏稅額三倍罰鍰8,829,100元。

甲公司主張,檢舉人所提供的資料,自外觀上並無法視為該公司的內部帳冊資料,且其上所載各項名目及數字,如住宿間數、休息間數、住宿人數、休息人數、飲料、香菸、電話等收入,均無任何憑據可佐,其數據是否正確不無疑問。又現金存入銀行帳戶金額含有提出後重行存入,藉以美化帳戶出入數字擴張公司信用,故不能作為認定營業收入的總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每日營業額包括現金及信用卡交易收入,國稅局調查甲公司及其關係人銀行帳戶資金情形,查獲甲公司日報表等文件所載銀行存款及開立發票金額,與該銀行帳戶的存款金額及甲公司實際開立發票金額,均有相差一位數的情形,且分毫不差。國稅局依據甲公司日報表等內部入帳資料與其營業稅申報情形查對結果,核算甲公司的營業收入總額及換算銷售額,減除同期間已自行開立發票的銷售額,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
    電話:06-229-8067
  彙總編號:99021705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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