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勞保年金不求人實務操作(凌坤源 著)

勞保年金v.s國保如何配置最有利 16開本約510頁,有80餘頁圖解(即附錄 、壹 圖表勞保年金)

土地供私人開設神壇廟宇,期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是否可減免地價稅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日前有位張姓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筆土地作為神壇廟宇使用,已參加廟宇公會,並取得會員證明,土地是否可以免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
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該局表示,張姓民眾所有之私人土地,提供開設私人神壇廟寺之用,因該神壇廟宇,並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該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以無法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