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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位張姓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筆土地作為神壇廟宇使用,已參加廟宇公會,並取得會員證明,土地是否可以免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
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該局表示,張姓民眾所有之私人土地,提供開設私人神壇廟寺之用,因該神壇廟宇,並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該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以無法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