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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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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所取得佣金收入,可否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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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無償使用保險公司提供之通訊處所或劃定之公共區域等資源,其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不能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要按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表示,保險業務員符合前開要件取得之佣金收入,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蕭百純,電話:04-2305-1111 轉224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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