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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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款催收(討債行動)法律實務手冊(劉孟錦律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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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治療費用,可否於報稅時,列舉為醫療性質的相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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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植牙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桃園市何先生詢問,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個人因牙病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如係付與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節稅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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