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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轄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已出售予他人,並書立合約書,為何仍接獲牌照稅單?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若車輛已轉賣他人,原車主務必會同新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稅捐機關仍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資料向原登記車主核發牌照稅單。
亦即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之情形。
車子不堪使用時請勿任意棄置路旁
常有民眾將不堪使用的車子任意棄置路旁,以為不開上路就沒事了,等到被稅務局補稅罰鍰,荷包失血時,才知道不使用的車子必須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並繳回牌照,才可避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另外,如果車子逾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補徵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再處該補徵稅額二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外,還包括靜態的停放於公路旁、公有停車格及巷弄等。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