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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物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地價稅是否就不能優惠
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來有民眾詢問,兄弟兩人因繼承所取得之土地,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何以因房屋只登記為哥哥所有,則弟弟持分之土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因此,如果弟弟只有土地,房屋為哥哥所有,因兄弟並非直系親屬,所以弟弟持分之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
稅務局提醒您,在處置不動產前及早做好妥善規劃,就可以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