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兄弟共同繼承土地,地上建物登記弟弟名下,哥哥持分的土地能否適用自宅優惠稅率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地上建物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地價稅是否就不能優惠

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來有民眾詢問,兄弟兩人因繼承所取得之土地,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何以因房屋只登記為哥哥所有,則弟弟持分之土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因此,如果弟弟只有土地,房屋為哥哥所有,因兄弟並非直系親屬,所以弟弟持分之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

稅務局提醒您,在處置不動產前及早做好妥善規劃,就可以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