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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七)(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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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為買賣,實質為融資,其差價應按利息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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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如有短漏報所得被查獲,除補稅外,依法將另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95年投資鉅額增加,究其原因係向外商B公司購入A公司股票,經查發現甲君於93年間為募集資金,並利A公司國際化之需求,遂與B公司訂立買賣契約,由B公司購買甲君持有之A公司股份,但同日另訂協議書,約定協議書籤定日期屆滿三年後,A公司股票如未上市、上櫃,B公司有權要求甲君以約定價格將持有之全數股票買回,本案即係三年後(95年)A公司股票未上市、上櫃,甲君乃依協議向B公司買回原持有A公司股份。甲君投資鉅額增加,係買回原早期即持有之股份,尚未涉及應課稅情事。
惟甲君與B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約定有股份賣回之行使、報酬之保證及約定利益之分享,與一般買賣交易買方必須承擔股票價格波動之風險不同,該局乃以B公司賣回A公司股份予甲君之售價與原始購買成本之差額,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屬甲君給付B公司之融資利息所得,補徵B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已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都應依規定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510)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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