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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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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經原所有權人買回,是否還要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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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位劉姓納稅義務人至旗山分局詢問,在名下有一間不動產(有保存登記)建物,被法院拍賣,劉君為了確保自身擁有之財產,毅然決然仍由原所有權人(本人)拍定買回,詢問這案件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契稅,其中買賣不動產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的6%,為稅法明定。

本案劉先生之房屋遭法拍,嗣後復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所有房屋,依財政部91年3月28日台財稅第0910451382號函規定,其所有權之主體既未變更,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應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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