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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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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避免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誤開發票,致中獎民眾無法兌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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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邇來迭有民眾反映,因營業人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卻開立統一發票,致誤開之統一發票中獎後,民眾無法兌領獎金。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惟近來有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卻開立統一發票,例如:
一、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
二、持空瓶退還押瓶費。
三、以現金儲值並未消費等。

北區國稅局呼籲,如果民眾與營業人間僅有上開行為,無其他交易者,則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誤開之統一發票中獎後,因交易金額為零或負數,造成民眾無法兌領中獎獎金,滋生困擾。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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