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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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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如協議不成,則准以有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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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97年綜合所得稅結申報案件在開徵時,發現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之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該局僅能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妻於94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其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因離婚夫妻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故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被剔除者若有異議,僅能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來列報,若協議不成,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係有扶養事實之一方,將認定應由其妻來列報減除。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扶養子女時,應事先自行協議,勿重複列報,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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