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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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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其地價稅可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擔比率,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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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
舉凡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雖辦竣繼承登記而尚未協議分割,均屬公同共有土地,如未設有管理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繳納責任,地價稅單只要向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

該處表示:如果被送達人向其他共有人收繳稅款不易,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並書面承諾願負連帶繳納責任,則可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別開立繳款書,各共有人各自按約定持分比例繳納稅款,惟若有共有人未繳納時,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應納稅捐仍負連帶之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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