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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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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價稅優惠原因消失,是否要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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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需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情形,除最多可追補五年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三倍之罰鍰。

有關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用地則包括寺廟用地、學校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稅務局表示:實務上的補徵案例多集中於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自用住宅用地補徵原因多為戶籍遷出無其他合於規定之設籍人或變更為營業使用等,工業用地則為註銷工廠登記證或其用途變更未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範圍等。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如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電話:03-822-6121 轉182~187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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